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时间: 2024-07-19 11:23:20 |   作者: 斯诺克今晚在线直播时间

  (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 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免发生意外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依照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作的,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配备具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和安全工器具;

  (二)依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技术规范对用电设施进行设计、安装、试验,定期开展检修维护和预防性试验,建立用电设施基础信息档案;

  (四)依照国家有关安全防范规定,对重要用电设施以及供电重要部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电电源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足持续用电的要求。

  第十二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依规定配置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自备应急电源,并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并网手续。

  重要电力用户要变更自备应急电源接线方式、拆除自备应急电源的闭锁装置或者使其失效、将自备应急电源引入并转供其他用户的,应当向供电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输变配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落实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向用户更好的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电能,并及时解决公用供电设施引起的供电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开展电网安全运作、重大活动保障供电专项用电检查,加强重要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排除安全风险隐患,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对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依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参与用户受电装置设计图纸审核,对受电装置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并在受电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更好的提供安全用电服务,指导重要电力用户配置和使用自备应急电源、建立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编制安全用电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发现电力用户用电设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指导其予以消除。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完善预警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安全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供电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九条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运作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用户不存在法定或约定可中止供电情形的,供电企业不可以擅自中止供电。

  第二十条电力用户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并书面要求用户及时整改。用户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中止供电,并报请当地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其他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严重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及时告知,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不履行安全用电监督管理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接到供电企业安全用电依法处置报告或者接到安全用电举报投诉不及时做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电力用户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电力用户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电力用户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对个人用户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用户都能够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力用户,是指依法与供电企业建立供用电关系的电力使用者,包括单位电力用户和个人电力用户。

  本办法关于重要电力用户的定义和分级适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Z29328-2012)。